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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解讀最新期刊-月旦法學教室176期(106年6月)-共犯被告之陳述與供後具結2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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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解讀最新期刊-月旦法學教室176期(106年6月)-共犯被告之陳述與供後具結2】

關鍵字:#實務必考熱區、#應否具結有疑義、#供後具結、#拒絕證言權之告知

吳燦(最高法院庭長)本期發表《共犯被告之陳述與供後具結》,探討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,再命其供後具結,該共犯被告所為不利於另一共犯被告之陳述,有無證據能力?(檢訊筆錄之證據能力、違反具結規定有無證據能力等基本概念,請參駱克於106年6月23日所寫 【解讀最新期刊-月旦法學教室176期(106年6月)-共犯被告之陳述與供後具結】)

一、證人之具結程序-原則上供前具結:

證人應命其具結,且應於「訊問前」為之。只有在「#應否具結有疑義」時,才能 #供後具結,亦即有無未滿16歲、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情形不明(刑訴法第186條第1項但書)時,因而未能使證人供前具結。

二、證人之具結程序-告知拒絕證言權:

命證人具結前,檢察官應先踐行刑訴法第185條第2項、第186條第2項有關告知證人「#得行使拒絕證言權之前置程序」(即告知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180條第1項之關係者,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,得拒絕證言)。

三、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,再命其供後具結,其陳述之證據能力:

吳燦認為檢察官訊問共犯被告A時,當該被告A所為之陳述,指涉另一共犯B犯罪時,就該他共犯B而言,被告A之證人地位即已形成,檢察官如果要調查共犯B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,應將被告A改列為證人訊問。

檢察官以被告身份訊問A時,未告知得行使拒絕證言權,#違反前述告知拒絕證言權之規定。檢察官訊問完A後,命其供後具結,不符合前述得供後具結之要件(即「應否具結有疑義」),#違反前述得供後具結之規定。因此共犯被告A之具結,#不生具結之效力,不符合刑訴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,#無證據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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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:月旦法學教室176期,106年6月,頁28-30。
期刊連結:
http://www.angle.com.tw/magazine/m_single.asp?BKID=1836
推薦書目:
《實務必考熱區-刑法總則》。
http://www.sharer-space.com.tw/9da06/
《實務必考熱區-刑法分則》。
http://www.sharer-space.com.tw/9da09/

備註: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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